2006年7月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死刑二审案件不得请示最高法院
吴兢

  备受社会关注的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的各项工作已经展开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接受专访时说:“死刑案件,一审是基础,二审是关键。二审开庭,是保证死刑判决公正和慎重的重要程序。我们要通过这道‘防线’,把死刑案件办成‘铁案’。”
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近日召开的高院院长座谈会上指出: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从2006年7月1日起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,为提高死刑案件办案质量提供了重要的程序保障。
  各高级法院要切实担负起死刑案件二审的审判责任,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。除法律适用问题外,一律不得请示最高人民法院。无论事实问题、证据问题,还是程序问题,都不得请示。先请示了,虽然与最高法院取得了意见一致,却使被告人失去了一次自我辩护的机会,很可能带来难以挽回的错误。
  要实行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全程录音录像,防止搞形式,走过场。这一点,对于绝大部分地区都不困难,因为许多法庭都已经配备了相关设备。少数经济困难的地区,也要逐步加以解决。
  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,各高级法院的院长、庭长要亲自担任审判长,把好事实关、证据关、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,确保每一件死刑案件的处理经得起历史的检验。